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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律师协会
发布时间:2019-07-17

中华全国律师协-会成立于1986年7月,是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,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。


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。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,选举产生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(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)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

(一)保障律师依法执业,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;


(二)总结、交流律师工作经验;


(三)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;


(四)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教育,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;


(五)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,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;


(六)对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;


(七)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,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,受理律师的申诉;

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
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承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。